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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09:47
【公告】宜蘭縣環保低碳寺廟認證作業實施計畫
宜蘭縣環保低碳寺廟認證作業實施計畫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經本府登記立案之寺廟,積極推動落實各項環保作為,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三、本計畫名詞定義如下: 
  (一)環保低碳寺廟認證標章:指參與認證之寺廟,經本府會同相關單位(如環保局、民政處等)審查其推行環保低碳節能等作為,符合本計畫訂定標準後核發之標章。 
  (二)環保低碳寺廟:指寺廟之環境、設施及自主管理,落實環保低碳節能作為,並取得環保低碳寺廟認證標章者。

四、本縣環保低碳寺廟認證評分表如附件一所示,各項審查評比得分以該項最佳得分項目計分,相關說明如下:
(一)紙錢源頭減量:紙錢減量達10%以上及20%以上(經實際秤重確認,較本府既有調查紀錄重量減少)、使用大面額紙錢、環保紙錢或實施以米(功、物)代金等其他替代措施、採用線上祭拜、不主動提供紙錢等作為。
(二)紙錢污染減量:使用環保金爐、重要節慶配合紙錢集中燃燒、全面配合紙錢集中燃燒。
(三)線香污染減量:依認證對象香爐數分為3爐以下及3爐以上(含)兩種評分類別,實施措施為不燃燒線香、推廣一爐一香、自主減少香爐等。
(四)節能照明措施:本項主要係以殿內、外及辦公室設備進行評估,評分實施措施依照明設備、光明燈或太歲燈以LED節能燈泡(管)代替達比例分為:任一項目達70%、全部適用項目皆達70%、全部適用項目皆達100%(全面更換)。
(五)鞭炮污染減量:使用環保鞭炮、使用電子(虛擬、音效)鞭炮、使用瓦斯禮炮機、自主不燃放鞭炮等。
(六)其他重要環保低碳作為:以電子蠟燭代替傳統蠟燭油燈、推廣使用循環容器、推廣蔬食、使用省水設備達 50%以上等。

五、寺廟申請案件(申請書件格式如附件二)經本府審查總分達70分以上者,由本府頒發環保低碳寺廟認證標章,並載明附款,嗣後經查核有不符合原申請內容者,應廢止並繳回環保低碳寺廟認證標章。

六、環保低碳寺廟認證標章之有效期限為3年。領有標章之寺廟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向本府申請換發;逾期未申請者,該環保低碳寺廟認證標章將自動失效。

七、本縣獲頒環保低碳寺廟認證標章者,由本府以發布新聞稿、社群網路媒體或辦理記者會方式公告周知予以表揚。

八、環保低碳標章查核機制
(一)本府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取得標章之寺廟,有不符申請內容之情形,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予廢止或撤銷標章資格。經查證涉及任何不法情事者,亦同。
 (二)依第六點規定申請標章換發時,由本府會同相關單位(如環保局、民政處等)進行書面審查或現場複評,複評結果未達標準,得註銷該標章。 

九、  本計畫自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