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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09:45
【公告】114年宜蘭縣補助民間團體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淨零轉型示範計畫
114年宜蘭縣補助民間團體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淨零轉型示範計畫
一、 計畫目標: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本局)為實現淨零碳排目標,鼓勵宜蘭縣(以下稱本縣)在地民間組織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淨零轉型為目標,透過公私協力導入專業淨零新技術及科技,發展創新淨零減碳行動解方、建立淨零綠生活意識、搭配地方創生策略及行動,結合因應氣候變遷教育之推廣,達到落實淨零永續綠生活等多元效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 計畫範圍:
以本縣有參與環境部「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獲得認證之村里、社區,及通過環境部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之地點為核心,規劃推動淨零轉型創新示範行動。
三、 計畫期程:
(一) 申請期程:自發布日至114年5月30日止;
(二) 執行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至114年12月15日止。
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
四、 補助對象:
(一) 宜蘭縣轄內經主管機關立案,依法設立社區組織、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或依「合作社法」所成立之合作社。
(二) 宜蘭縣轄內經環境部認證通過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三) 全國性依法設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等組織,惟推動淨零轉型行動地點,仍須符合計畫範圍之條件。
五、 補助金額:
(一)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以新臺幣85萬元為上限,最多補助2案。
(二)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用於申請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規劃推動改善與整合建構低碳環境基礎公共設施,及綠領人才培訓等淨零轉型行動之實際支出,該社區村里應以金級認證為目標。
六、 申請案應具備文件:
(一) 申請文件(附件1)
1. 包含計畫緣起、目標說明、計畫內容及執行方法、預估效益、執行期程、經費預算表等項目。
2. 申請單位須與合作之專業團隊如綠能或碳管理相關產業完成簽署協議,申請單位與計畫合作單位簽署之合作協議書(非僅合作意向書),需載明各參與方在合作計畫中所負基本權利義務。
3. 申請案之申請單位及其合作對象,雙方皆須依法設立並檢附相關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4. 設置場所/建築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應為申請單位名稱,若所有權人非申請單位,應檢附載明設置期程之場所/建物使用同意書,並於同意書說明申請單位與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設置期程原則應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躉購20年相對應,若規劃為自發自用型則不在此限,惟自發自用須規劃申請綠電憑證(REC)之運作方式及期程。
5. 場所或特定區域淨零轉型短、中、長期目標之訂定及執行內容,推動創新方案說明。
6. 預期效益須包含在地回饋、具後續複製及擴散性之說明。
(二) 成果文件(附件2)
1. 包含計畫目標、計畫特色描述、整體成果說明、執行成效綜合檢討及建議、經費支出明細表等項目。
2. 申請補助之設施需依「建築法」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辦理、或經本縣建築權責單位核備之證明文件。
3. 若係宜蘭縣轄內合法建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需於114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若係宜蘭縣轄內設置水力發電系統者,需依水利法之規定申請水權登記;若建置於河川或水利圳等地點,也須取得河川公地使用或水利建造物申請同意函。
4. 場所或特定區域淨零轉型短期目標達成情形及中、長期目標之策略。
5. 實際成效須包含與預期效益差異分析、檢討及後續示範擴散方案。
七、 申請作業程序:
(一) 書面審查:申請人應於114年5月30日17時前填妥申請文件(附件1)1式2份(採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左側裝訂)及電子檔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郵寄封面請註明申請「114年宜蘭縣補助民間團體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淨零轉型示範計畫」。
(二) 申請單位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三) 為瞭解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當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114年12月15日為原則,若因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得申請展延。
八、 補助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一) 經審核通過本次補助者本局將發文通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日起三週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局同意(若無須修正則免),並請於辦理期程內完成設備設置
(二) 經費撥付方式:
1. 第1期補助款:計畫核定後,檢具第1期款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2. 計畫執行完成後15日內(至遲於114年12月30日前;若申請展延經核備者,則依核定展延期限計算)檢送竣工證明表1份、成果報告書2份、電子檔1份、全案原始憑證正本(含自籌經費部分)、支出明細表等相關成果資料至局。
3. 第2期補助款:經現勘確認與成果文件無異後,另函請申請單位檢具第2期領據,撥付百分之五十。
(三) 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核定之總經費(含自籌款),本局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九、 注意事項:
(一) 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申請內容辦理,提報計畫時請載明計畫期程,經查若有設置、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未符合進度、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得不予補助或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 配合執行完成後經本局給予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局將受補助單位成果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因應氣候變遷及低碳永續教育之目的。
(三) 核定申請案之申請單位,應配合本局低碳節能計畫輔導,落實低碳、節能之改善及行動實作。
(四) 受補助申請案應於設備登記5年內接受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電話或實地抽查補助設施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驗有違反規定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違者逕予撤銷,並追繳原補助款。
(五) 受補助之單位應維持補助設施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不得拆除或停用;有意變更者應向本局報備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局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或變更,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若有因變更設備所衍生之損失概由申請者自負。另如有因違反其他法令而造成設備拆除之情形,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六) 承上,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單位發生變更或因故無法持續維管時,原設置單位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單位;若原設置單位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七) 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該項經費,或應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八) 申請編列經費及計畫未規定者皆依「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