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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4:07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
1.依據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4條規定,運作人不得因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鑑於前揭之處分,性質上仍屬勞資爭議之一種,並期兼顧與其他勞資爭議處理及法律扶助制度間之衡平,及妥善利用扶助資源,本署依據同條第7項之授權及參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全文共16條,期望能提供揭弊者相關之法律協助。
2.本辦法重點如下:
(1)法源依據。(第1條)
(2)執行機關。(第2條)
(3)適用對象。(第3條)
(4)申請資格。(第4條)
(5)扶助範圍及標準。(第5條及第6條)
(6)申請文件、申請時限及應共同申請之情形。(第7條至第9條)
(7)審核方式及審核小組之組成。(第10條)
(8)不予扶助、得終止或撤銷扶助之情形。(第11條及第12條)
(9)裁判費非由申請人負擔者,申請人應返還,以及屆期未返還應依法追繳。(第13條)
(10)經費來源。(第14條)
(11)委託辦理之依據。(第15條)
3.本辦法訂定發布亦於環保署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oaout.epa.gov.tw/law/) 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