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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14:03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6項及公告事項第2項附表2、公告事項第3項附表3業經本署於108年7月5日以環署化字第1088000368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
1.依毒性化學物質第7條、第11條及第25條第4項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本次修正重點:
(1)公告事項第6項修正:調整含汞產品用詞。
(2)公告事項第2項附表2修正:增訂自110年1月1日起禁止用於製造電池、開關及繼電器、日光燈或螢光燈、高壓汞燈及非電子測量儀器之運作事項。
(3)公告事項第3項附表3修正:配合公告事項第2項附表2修正內容,酌作文字及內容調整,另增列得用於製造校準儀器或參考標準用途之含汞製成品。
2.本次修正公告將於「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