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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09:40
已截止【公告】108年度宜蘭縣服務業及民間團體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計畫補助原則
    >已截止
    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依經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辦理本縣轄區內之服務業及民間團體汰換老舊照明設備、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建置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設備及能源管理系統,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落實節電,特訂定「108年度宜蘭縣服務業及民間團體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宜蘭縣轄內依法設立具商業登記、法人登記、或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二)宜蘭縣轄內依法設立,具立案證明或本局認定足以證明為民間團體之文件。 
備註: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之範圍,限於服務業設立登記地址之實際營業場所,及民間團體立案辦公、公共區域之空間;提供電費單之用電戶名、地址原則應與前述登記相同

二、申請期程
(一)申請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8年12月15日止。>已截止
(二)補助採買期間:於108年(或107年12月)採購本計畫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發票或收據開立時間認定),皆可於本計畫公告後申請
(三)本計畫當年度補助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三、本計畫補助之節能產品定義
(一)「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照明」:
1.發光效率應達100 lm/W 以上,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照明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照明」獲證之產品。
2.品項查詢參考:http://www.energylabel.org.tw/purchasing/product/upt.aspx?p0=61

(二)「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發光效率應達120 lm/W(含)以上,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或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產品。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2.品項查詢參考:http://www.energylabel.org.tw/purchasing/product/upt.aspx?p0=62

(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1.符合CNS3615及CNS 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71 kW(含)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依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經濟部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級或2級產品
2.品項查詢參考: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product/Approval/list.aspx

(四)「能源管理系統」: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系統元件應包括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及儲存平台(或雲端存取)等。

四、補助條件及標準(如附圖):本計畫補助品項包含設備汰換類(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照明、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及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及智慧用電類(中、大型能源管理系統)兩類,得同時申請補助。照明設備及能源管理系統汰換費用,可包含必要之線路更換及相關施工費用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設備汰換類(先施作完工後申請)
1.設備汰換補助申請書:含資格證明、完工證明、規格證明及電費單影本等文件(附件1)。

2.設備汰換廢機回收證明文件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者檢附(附件2):
(1)廢機冷氣能力9.3kW以下:販賣業者開立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消費者收執聯)。
(2)廢機冷氣能力超過9.3kW:販賣業者開立之宜蘭縣廢空調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消費者收執聯),販賣業者應將廢機回收至本縣轄內合法設立之回收廠回收處理
3.憑證及領據:檢附購置憑證正本及受領人存摺之影本(附件3) 

(二)智慧用電類-導入能源管理系統(先申請後施作)
1.108年度宜蘭縣服務業及民間團體導入能源管理系統-建置申請表(附件4)。

2.108年度宜蘭縣服務業及民間團體導入能源管理系統-完工報告書(附件5):獲通知核可後始可施工,原則於核定3個月內完工,完工15日內提送;若未能於時間內完工,應提前辦理展延完工期限事宜

☆欲申請者,詳情請參閱本計畫附檔。

★進度查詢:http://ileco.fti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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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服務業補助條件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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