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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15:42
為獎勵對環境保護有功人員,辦理108年環境保護專業獎章(下稱本獎章)請頒推薦
1.本獎章頒給作業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發作業要點」(如附件)規定辦理;為符合本獎章頒給實際需要,且擴大社會各界參與,環保署於108年1月15日修正本獎章作業要點第3點至第5點規定,新增獲國家環境教育獎者得請頒本獎章實踐類之規定。
2.貴單位如有符合推薦資格者,請參照「請頒本獎章事實表填寫說明」填寫「請頒本獎章事實表」(1式2份)於108年3月31日前填送環保署彙辦(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時不予受理),以利進行審查作業。
3.檢附「本獎章頒給辦法」「本獎章頒發作業要點」「請頒本獎章事實表」及「請頒本獎章事實表填寫說明」各1份。
4.上述表格資料,歡迎至環保署網站(https://www.epa.gov.tw/)→「環境主題」→「環評與教育訓練」→「環境教育資訊系統」→「歷史資料」→「社會環境教育」→「環保專業獎章」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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